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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田间现场鉴定的实际问题与应对

2026年05月18日 10:36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

  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是田间现场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实施《鉴定办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解决。结合多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笔者拟从主要问题、应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主要问题

  田间现场鉴定是审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目前在实施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主体存在合法性瑕疵。根据《鉴定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并非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而且田间鉴定是专家鉴定,而非机构鉴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委托鉴定机构、咨询或鉴定公司,以及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情况。在实际鉴定中,仅部分专家鉴定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很多成员的专业知识与所鉴定作物不相关。专家鉴定组成员不能满足法定要求势必影响鉴定的公正性、专业性。

  2.鉴定程序规范性不足。实践中,田间鉴定程序不合法、规范性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未严格履行当事人通知和征询义务,以及鉴定过程未保证独立性或公正性,严重违反《鉴定办法》。《鉴定办法》规定仅在程序违法时允许申请再次鉴定,且仅可提起一次,但实践中存在单方申请受阻或重复申请的情况。

  3.鉴定标准方法理解与应用不统一。根据《鉴定办法》,专家鉴定组需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对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但未明确种子质量及各因素权重,易导致责任划分不清晰,甚至忽略上述因素。不同地区对《鉴定办法》的鉴定标准和方法的解读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同类案件鉴定结论不一致。此外,实践中,田间现场鉴定、司法机构鉴定、种子质量鉴定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甚至乱用等现象。

  4.鉴定报告格式内容缺乏统一规范。《鉴定办法》对田间现场鉴定书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定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实践中,鉴定书格式和内容不统一,鉴定报告结论的规范性和效力模糊、存在较大歧义,且被滥用情况较为普遍。

  二、应对措施

  要解决田间现场鉴定的实际问题,可从规范鉴定、完善立法、优化管理等多维度着手。

  1.严格按照规章要求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当前,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章及工作要求,规范种子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确保公正性与权威性。一是严格限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组织主体。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必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严禁将田间现场鉴定委托给企业、协会、检测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组织。二是严格禁止超范围鉴定。鉴定结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严禁超范围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确定等作出鉴定结论。三是严格履行鉴定通知义务。在开展现场鉴定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杜绝在未通知当事人情况下开展鉴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参与权,防止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现场鉴定无效。四是严格履行专家鉴定组组成程序。专家鉴定组名单需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意见,鉴定组成员的专业、职称、工作经验及鉴定组人数和工作纪律等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完善细化《鉴定办法》等法律规范。《鉴定办法》是原农业部在20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实践加以修改完善。同时,也要推动种子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一是从程序和实体上进一步明确田间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对可推翻条件等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技术规程”,明确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的评估标准。针对常见作物(如水稻、玉米等)制定田间现场鉴定操作手册,明确取样方法、判定指标等。研究确定种子质量鉴定要素清单,综合考虑种子与非种子因素,引入多学科鉴定模式,要求专家鉴定组必须包含气象、植保等专家,以综合分析非种子因素。区分因果关系与种子质量责任,在鉴定结论中应明确种子质量与其他因素的关联性比例,避免“一刀切”归责。

  3.优化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工作。一是明确鉴定主体范围与权限。探讨建立对非法鉴定机构的检查与通报机制,可考虑由行业协会或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机制,对不符合《鉴定办法》规定的种子鉴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维护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定性和种子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二是严格专家鉴定组的管理与规范。对专家鉴定组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及备案,推动建立田间鉴定专家库。结合实际逐步推行专家随机抽选和回避制度。要求专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由农业农村部门等建立监督机制。三是提升鉴定程序的规范化水平。对违反田间现场鉴定程序的鉴定报告依法实行一票否决。鉴定过程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对于鉴定程序、方法及过程加强监督,提高鉴定的质量。

  4.健全监管、惩戒、救济、风险分担等制度机制。一是加强监管与惩戒。以中国种子协会为抓手,建立动态管理专家库,对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引入第三方监督并参与鉴定,降低地方或人为干预等风险,并细化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严惩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专家及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建立鉴定结论异议机制。允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申请救济,建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司法复核机制,并完善证据链固定程序。鉴于机构鉴定或司法鉴定替代专家鉴定的问题涉及司法行政、市场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通过联合监管来整改和纠正。推动法院与农业部门联动,探索“鉴定前置﹢司法确认”模式,减少重复诉讼。三是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试点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合法种子生产企业、销售商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鉴定﹢保险”联动机制,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理赔,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风险。(作者:张瑞峰、祁治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崔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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