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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利益要知道

2021年09月28日 16:53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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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案例简介】

  某派出所接到报案,某建筑工地电梯井发现一具男性尸体。通过对现场查勘和走访,民警发现以下信息:死者60岁左右,身份证信息与建筑工地登记的信息不符,手机显示1周内有同一号码连续呼入,3天前有一自称是死者侄儿的人找过他。民警调查发现事情的真相是:有2名犯罪嫌疑人,专门找孤寡老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信任,取得相关身份信息,为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然后对其进行谋害。最后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保险金。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呢?

  二、【案例解析】

  我们要知道一个人要为另一个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利益,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此案例中两名自称死者侄儿的人与被保险人无任何保险利益的关系,从中为一己私利,骗取别人信任,伪造证件进行故意骗取保险金属于违法行为。

  了解保险利益很重要哦!

  三、【消费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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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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