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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首份涉企《信用修复证明书》发出

2026年10月21日 12:43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10月21日电 (记者 张林虎)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涉企执行案件中,依法为全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这是该院响应巴彦淖尔市中院“向日葵修复计划”、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单向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延伸的样本。

  据了解,本案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书》,系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系统依托“向日葵修复计划”实体化运行以来,临河区首份正式发出的信用修复司法凭证。这份证明书,解开的不仅是惩戒措施,更是企业后续对接银行、参与投标、恢复经营的一道口子。

  该案系民事纠纷,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某被执行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5000元。判决生效后,企业未及时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依法开展财产查控及当事人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并未隐匿、转移财产,也没有抗拒执行情形;未能按期履行,主要系阶段性资金周转受限所致,且企业负责人在执行谈话中始终承认债务、表达履行意愿,并配合法院说明经营及回款情况。

  执行局同步告知企业负责人信用修复政策:全部履行完毕后可依法屏蔽执行公开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同时积极协调该企业同申请人主动对接沟通。

  此后,法院持续跟踪企业回款进度,督促其明确履行节点。近期,该企业将105000元案款一次性足额缴付,申请执行人确认收款,案件义务履行完毕。

  案款到账后,企业依流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执行局审查履行凭证、执行笔录及申请人确认材料,认定该企业确因经营客观困难暂未履行,非恶意规避执行,且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本院依法屏蔽本案相关执行信息,并向企业颁发了《信用修复证明书》,证明书载明: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判决已生效,现当事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临河区人民法院研判,认为其在本案中诚信履行、纠正失信,特发此证,以消除本案因惩戒措施带来的后续影响。

  信用修复证明书不作为执行结案文书,而是企业对外说明履约状态的司法凭证,可用于银行信贷、招投标、行政审批、合作方尽调等场景,避免“案款已还、标签还在”的信用修复滞后问题。

  一张证明书,解开的不仅是惩戒措施,更是企业后续对接银行、参与投标、恢复经营的一道口子。(完)

编辑:崔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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