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8月14日电(王谦 刘圣湲)“小伙伴们,这家一定要来打卡,绝对能把你香迷糊,而且他家还推出了团购套餐,嘎嘎合适……”聘请网红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已经成为当下商家推广引流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推广视频中附加的团购链接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这些达人是在分享真实的消费体验?还是在变相的进行广告宣传?这一问题引起了呼伦贝尔海拉尔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关注。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人员在浏览抖音短视频同城推送时发现,多个网红达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发布“探店视频”,分享评价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等,视频下方添加相关团购链接,购买后的用户评价中不乏“一点也不好吃,量还特别少……”等负面评价。探店达人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但却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或虽标注“广告”字样,但消费者不易识别,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规范探店广告发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近日,海拉尔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检察官着重阐述案件背景及基本情况,出示证据照片,明确了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参考听证会意见后,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规范“广告”标识使用,加大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将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监管力度与普法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的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其依法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发挥着重要作用。海拉尔区检察院依法履职,着眼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找准网红达人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的监督盲区,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助力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为新兴广告业态健康发展“续航”,为消费者知情权“导航”,为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护航”。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