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9月7日电(胡永凤) 6日,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因违规再次被银保监局罚,处罚理由为信贷资金回流本行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被罚款30万元。
据资料显示,9月1日内蒙古银保监局曾公布,该分行因以贷还息、以贷还贷、调整还息频率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被罚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