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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今天我们重点关注下: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呢?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设置了专门章节予以规范。《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金融消费者在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也要提高警惕,主动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1.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下载陌生软件,不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私人信息,主动防范信息泄露。
2.不出借、出租和出售个人金融账户,重要的业务尽量本人办理。
3.妥善处理好涉及个人信息的单据,特别是银行卡刷卡消费小票、ATM交易凭条等金融业务单据,不要随意丢弃,谨慎处理。在遇到需要使用身份信息资料时,建议注明使用用途和期限,谨防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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