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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被保险人何女士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额200000元、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额10000元、医疗保险保额2000000元,投保时没有健康告知项。
被保险人于2021年10月11日因子宫颈上皮内瘤变III级在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因出险时间较短,公司理赔人员2021年11月22日—11月23日前往医院排查既往就医记录,经排查,被保险人于2021年3月11日,被保险人在医院体检,检查出HPV16型阳性。
最终该公司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该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保险人此次提出的理赔申请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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