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4月14日电(陈广庭)近日,一位当事人将特意制作的一面“公正审判解民忧,尽职尽责暖人心”的锦旗赠予达拉特特旗人民法院树林召法庭法官王永明,以表达对法官辛苦付出的诚挚感谢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和认可。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树林召人民法庭公开庭审审理了原告尚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停运损失共计91000元整。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其他赔偿问题,相关当事人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报废营运车辆应否支持停运损失。
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报废营运车辆”是否可以获得停运损失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报废导致不能营运,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因此,属于财产损失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有理赔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营运车辆严重受损而报废,该车辆已不能修复,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主张报废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作出的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中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予以赔偿”,这其中只是指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支持停运损失。
树林召人民法庭法官王永明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从文义解释应该为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形,即俗称“车辆报废”。二、“举轻明重”,维修营运车辆支持停运损失,而比维修更严重的情形“报废”更应该予以支持停运损失,营运车辆从购买、上牌、落户都需要时间,也符合“填补原则”。故支持“报废车辆”停运损失。至此,原告顺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停运损失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一面锦旗,传递的是当事人对王永明法官为民排忧解难的认可,对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达拉特旗法院人积极进取、一心为民的动力。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以热情、细心、周到的服务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