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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四举措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02月25日 20:51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2月25日电(李洋)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质效,近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在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中,采取四项有力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底,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居民罗某某到阿荣旗那吉镇结算货款后,在那吉镇某酒吧内因琐事与在另一散台喝酒的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指使其朋友孙某某将对方两人打伤,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

  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罗某某先后到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2022年1月18日,以孙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罗某某系三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涉及汽车维修、零售及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营销等多个领域,企业员工达数十人。因罗某某被刑事拘留,导致其经营企业运转出现严重问题,公司运营陷入困难。

  在办理该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检察官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和工作秩序,避免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针对案件存在的矛盾点、风险点,准确运用检察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实现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权平稳过渡,尽快恢复民营企业经营秩序。

  一、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案发后,罗某某多次主动向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谅解,承办检察官也多次参与调解,但是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罗某某主动缴纳远高于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保证金至检察机关对公账户,作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保证钱款,我院考虑到罗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二、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鉴于罗某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致引发社会危险性;已缴纳赔偿保证金,矛盾不致于进一步激化,且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对同案孙某某做羁押必要性审查。该案因孙某某先到案,未对被害人给予赔偿,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有序安排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主动找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建议对罗某某适用缓刑。该案因系生活偶发矛盾引发,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罗某某虽有犯罪前科,但本次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及其系民营企业法人(负责人)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罗某某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罗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他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其没有因为被审查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今后自己会知法、守法、学法,不触碰法律红线,带领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将执法与依法治区有机结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破解难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编辑:胡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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