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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为因病致贫返贫家庭“出谋划策”

2021年04月30日 17:40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4月30日电 (记者 张玮)30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条例》的施行将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提供就医保障和社会救助。

  截至目前,内蒙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已达62%以上。

  内蒙古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主任医师于广军介绍,《条例》实施后,不仅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符合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还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项目纳入各级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全部参保,明确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在应急医疗急救费用支付对象和主体方面,《条例》规定“身份不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应急医疗急救费,从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社会救助对象和主体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贫困和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社会救助”;此外,规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同时,《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同等待遇”;还规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于广军说:“如此,本《条例》中形成较为完善的患者就医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

编辑: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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