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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掺假“甘露”草莓苗 消协助农民要回损失款

2021年03月12日 17:27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3月12日电 据内蒙古消费者协会12日消息,准格尔旗一农民购买7万株掺假草莓苗,损失6万余元。当地消协支持消费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29日,投诉人万某经张某介绍从辽宁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购买草莓苗,双方约定购买草莓品种为“甘露”,数量为71700株,约定单价为0.6元/株,价格总计43020元。双方约定后,张某将草莓送至万某所在地,万某分五次将款项交付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和某草莓专业合作社,共计交付43020元。万某在栽种所购草莓苗(分别栽种到了9栋大棚)后,发现该批草莓苗存在掺杂掺假的现象,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约定的“甘露”品种。

  2019年3月10日,万某向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由三名技术人员对大棚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记录显示9栋大棚种植的草莓均存在杂苗现象,杂苗品种有“桃熏”“甜查理”,且万某收到的草莓苗包装箱标签(由该种苗繁育有限公司提供)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标签未注明登记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消费者多次与种苗繁育有限公司沟通解决,经营者不予配合,和解陷入困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受理万某投诉后,第一时间到农田查看了株苗的情况。在消协的积极工作下,被投诉方最终同意赔偿种苗损失款共计60000元,但却迟迟不予兑现。2019年9月,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辽宁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万某种苗款,并赔偿种苗损失共计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案件中,被诉的种苗繁育有限公司将不是双方约定的种苗提供给万先生栽种,给万先生的收益带来了很大影响。万先生在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胡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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