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3月8日电 (张凤 李冬欢)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审查发现,周某某(女)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时,因车费问题与该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随后周某某不听同车人员劝阻,掌掴驾驶员,严重干扰车辆行驶,危及到了乘客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日前,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在此,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提醒各位乘客及驾驶员:在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行为,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希望大家树立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文明乘车,防止误踩“法律雷区”。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完)